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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研网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沈阳市教研网 2009-5-19 10:22:03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辽宁省认定教师资格试行办法》,特制定“沈阳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组织机构

    沈阳市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及资格证书的管理。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1.政治思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教师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考试合格。同时应具有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

    5.教育教学能力:通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面试和试讲。考查结果,作为是否认定的依据。

    6.身体条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报名(网址:http://www.jszg.edu.cn);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三门课程考试成绩证书;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完成教育教学实践证明材料;

    (9)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与网络版上传照片同版)。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限期内提供上述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对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开通时间为准。

    六、几点说明

    1.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培训地点:沈阳教育学院(东陵区文萃路55号),报名时间:6月1日至6月10日,在沈阳教育学院网站进行网络报名(网址:http://jszg.syu.edu.cn),联系电话: 23922033、23894528。

    2009年9月中旬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2.未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者,与沈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参加报名和测试。联系电话:22714172、22714263。

   七、咨询网址:www.syjyy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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